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干警应自觉遵守本制度,要加强纪律观念,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上班时间不串岗聊天,不玩游戏、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中途离岗办私事。中途因事外出,需向分管领导请假。如中途溜号扣20元。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检查制度。上下班时间为县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第五条 因公务外出中途不在岗的人员,由分管领导事先告知政治处,注明情况;因公务活动上下班时不能返回的,由分管领导告知政治处,注明原因(分管领导签字),予以认可。否则视为旷工或脱岗处理。
第六条 认真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具体执行以下考勤制度:
(一) 干警迟到、早退一次在年底目标保证金中罚扣人民币10元;
(二) 旷工一天罚扣人民币200元。无故旷工连续或累计5天的,取消当年目标考核。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予以辞退;
(三) 事假:请事假在折抵休假后,每超一天扣50元保证金;
(四) 经院领导安排,下乡执行差旅费补助,休假、探亲期间,不享受加班补贴。
第七条 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履行监督分管人员上下班情况的职责,分管领导若有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负同等责任。对于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的干警,年终评优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本制度适应于我院全体干警、工勤人员。考勤每月公示一次,第二月兑现。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的条款同时废止。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