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它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牲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与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则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三、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承担综合性绩效考核相关工作。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编制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统筹指导本机关涉密专线网络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本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管理应用工作。负责办案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承担电子物证、视听资料等数据类证据固定鉴定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对法律规定由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得荣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得荣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得荣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得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得荣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得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得荣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制定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技术工作计划和业务规章制度。受理和承办各类案件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等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办理由上级院指定由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受理向得荣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得荣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法律政策、检察基础理论、检察应用理论、法治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承担对机关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得荣县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等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全院检察官惩戒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配合接受政治巡察相关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司法警察条例并制定相关规划,组织司法警察执行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协调、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四、人民检察院举报须知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本院受理举报电话:0836-5922335
检察长办公室电话:0836-5922612